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38號聲 請 人 劉春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東興、陳寬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是否有誤?三、確認聲請狀尾為「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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