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138號
TCDV,110,司票,5138,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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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38號
聲 請 人 劉春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范東興陳寬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是否有誤?
三、確認聲請狀尾為「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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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