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93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忠誠、王桂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陳忠誠、王桂玉」及
「陳忠誠」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因票號00000000本票無
王桂玉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