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84號
聲 請 人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文慶、張奕寬、林學彬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公司名稱
相符之印文。
三、提出相對人王文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
奕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學彬(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相對人王文慶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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