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952號
TCDV,110,司票,4952,202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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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
抗 告 人 梁榮海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莊瓊茹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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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