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抗 告 人 梁榮海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莊瓊茹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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