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649號
聲 請 人 陳銘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嵩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相對人東嵩營造有限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4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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