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52號
TCDV,110,司拍,25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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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蔡立晟蔡景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蔡景松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 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因繼承 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0 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10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 墊款、信用卡消費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 。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 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景松,債務額比例:全部 。
三、嗣第三人蔡景松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7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民國118年10月26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自民國110年3月19日即未繳納利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73,27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 、其他約定事項、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31-1 無 21523.00 100000分之6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40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樓 9層:58.33 陽台:4.4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18725建號(39139.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 ,含車位編號146號上,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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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