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王碧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家榕
曹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9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0年1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
(六)清償日期:110年1月14日。
(七)利息(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正計算。 (九)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曹家榕、曹淯翔,債務額比 例:全部。
嗣債務人曹家榕、曹淯翔於109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簽發票號CH555685、面額80萬元之本票為證。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1月1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至聲請人等就未登記建物門牌臺中市 ○○區○○里0鄰○○巷00號,未辦保存之增建部份聲請裁定准予 拍賣,核該建物既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辦理抵押權設 定登記,亦不僅因當事人間簽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取得抵 押權(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之規定),故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主文之聲請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霧峰 北溝小 5-46 2182 相對人曹家榕、曹淯翔各持有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