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蔡佳倫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蔡立竑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振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振旺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蔡振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請提出蔡振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