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代 理 人 曾美寶
債 務 人 賴營炫
一、債務人應與案外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與案外人翰詮國際有
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對案外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之請求部分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支付命令裁定准許,併此敘明。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日 金 額新 臺 幣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001 107年6月3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9日 KA0000000 002 107年6月3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9日 KA0000000 003 107年10月1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2日 BDA0000000 004 107年10月1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2日 BD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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