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110號
TCDV,110,司促,29110,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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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蔣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
二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四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蔣霈君於民國108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424,97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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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