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918號
TCDV,110,司促,28918,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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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1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富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
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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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