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88號
債 權 人 邱茂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昭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簽立保管協議契約書之清晰彩色影本。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借款」與狀附證據「保管」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