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許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3/8/10向聲請人申
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使用至2018/4/17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
臺幣5203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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