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761號
TCDV,110,司促,28761,202109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俞君


吳益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俞君前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益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
,共計新臺幣111,8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俞君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未
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99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益州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