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崇政前於民國108年2月2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302元,及自民國1
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
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
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