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217號
TCDV,110,司促,28217,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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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莊慧娟於104年9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0年7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75,94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2,492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2,75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72,492元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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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