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珈汶
陳穎昌
一、債務人陳珈汶、陳穎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
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珈汶前就讀耕莘健
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陳穎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3
0,22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珈汶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77,04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穎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8207號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046元陳珈汶、陳穎昌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8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新臺幣77,046元陳珈汶、陳穎昌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046元陳珈汶、陳穎昌自民國110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