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容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載明債務人施義波,應為誤繕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