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4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郭孟軒
債 務 人 謝佐昇即般若創意實業社
蔡慧美
王莉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