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2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簡培恩即意龍程企業社
債 務 人 簡廷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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