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15號
TCDV,110,司促,27815,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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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紹宇即張聰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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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