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785號
TCDV,110,司促,27785,202109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5號
債 權 人 黃嫈婷
賴語宸
張心怡
前列黃嫈婷賴語宸張心怡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請債權人黃嫈婷提出與債務人柯怡宏之合夥契約書。
㈢請提出紅利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