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764號
TCDV,110,司促,27764,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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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賢國
債 務 人 祥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勇治


胡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零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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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