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 告 佑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八五巷六弄十四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陳勇松 律師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十二號十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巷七三之二號 丁○○ 住路台北縣新店市○○路九八之四號二樓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一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一樓 被 告 一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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