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616號
TCDV,110,司促,27616,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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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林志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壹仟壹佰參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參萬捌仟貳佰零陸
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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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