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4號
債 權 人 陳家鈺即台中佳醫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枳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台中佳醫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長期照護費:照護費每月35,000元,
債務人迄今尚有110年6月至110年8月共3個月之照護費用
未付,總計「14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