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債 權 人 黃忠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紹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網路銀行匯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之姓氏究為「黃」或「」?並提出與債權人姓
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