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476號
TCDV,110,司促,27476,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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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6號
債 權 人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湘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35,1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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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