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92號
債 權 人 洪子翎
債 務 人 許嘉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
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雙方約定清償期為
民國109年9月20日,有現金保管條影本在卷可稽,應自翌日
即民國109年9月21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9
年9月20日起計算利息,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