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