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287號
TCDV,110,司促,27287,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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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8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
,共計欠費1100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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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