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271號
TCDV,110,司促,2727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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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劉瑞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0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160元正,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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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