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194號
TCDV,110,司促,2719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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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94號
債 權 人 陳定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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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