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3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村欣即謝乙正即謝錫鑪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本件經核債務人謝村欣即謝乙正即謝錫鑪係受監護宣告人 ,故請提出債務人謝村欣即謝乙正即謝錫鑪(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