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76號
TCDV,110,司促,27076,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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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茂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
請求予以限縮。
㈡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規定,對未交足最低
應繳金額之持卡人,計收違約金之期數最高以連續三期為
限,且違約第ㄧ期、第二期、第三期之收取上限分別為新
臺幣300元、400元、500元,故違約金之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㈢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
協商內容為自95年9月起,分60期、利率3.88%攤還,聲
請人之信用卡債權為新臺幣53,045元,惟相對人僅繳款
至民國97年6月9日,並未再清償剩餘款項,本行遂依協
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㈣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
個月加計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加計新臺幣500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以上事
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70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46元黃茂昌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37,346元黃茂昌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46元黃茂昌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加計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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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