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28號
TCDV,110,司促,2702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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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卓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
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
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
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
(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
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
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
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016元整,其中已
到期本金49,16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163元與分期交
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853元、違
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
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利
率公告、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702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163元卓美蘭自民國 110 年 08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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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