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25號
TCDV,110,司促,27025,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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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進豊

債 務 人 林黃麗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意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玖
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意清於10
5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
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
意清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4,390元,而於110年01
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
費為新臺幣1,57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969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未清償。 (三)今查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意清
已於109年12月25日死亡,經向台中地方法院函查繼承事,
惟查無繼承人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事件,而依民法規定,繼
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
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釋明文件:繼承系統表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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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