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971號
TCDV,110,司促,26971,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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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鄭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本票,帳號:000-000000-000:以
年利率百分之12.4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43675元未
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本票、系統欠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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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