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34號
債 權 人 莊瓊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榮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裁定及同月17日發函 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梁榮海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支票發票人福聚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為 福聚科技有限公司,請補『福聚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月2 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387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梁榮海是否 有誤?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梁榮海是否有誤?㈣確認利息 起算日為「104年8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債務人簽發之 支票,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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