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34號
債 權 人 莊瓊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榮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梁榮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福聚
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為福聚科技有限公
司,請補『福聚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月20日府授經商
字第105070387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梁榮海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梁榮海是否有誤?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4年8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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