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月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
同﹞46,886元整,及其中本金13,494自起息日110年07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
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吳月如於91年09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9,
06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
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
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667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94元吳月如民國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