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632號
TCDV,110,司促,26632,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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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2號
債 權 人 鄧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陽企業有限公司李智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傑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傑陽企業有限公司李智傑」簽發如附表所載
   支票壹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李智傑」是否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李智傑
   背書人)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㈤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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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