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2號
債 權 人 鄧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陽企業有限公司、李智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傑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傑陽企業有限公司「李智傑」簽發如附表所載
支票壹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李智傑」是否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李智傑為
背書人)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㈤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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