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589號
TCDV,110,司促,26589,2021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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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梁嘉珍張秀閨之繼承人


梁豐振張秀閨之繼承人


梁睿彥即張秀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睿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秀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梁豐振張秀閨之繼承人、梁嘉珍張秀閨之繼承人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嘉珍(兼張秀閨之繼承人)前就亞洲大學
,邀債務人梁豐振(兼張秀閨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張
秀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整,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梁嘉珍(兼張秀閨之繼承人)自110年04月0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0,78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張秀閨於民國10
7年10月14日死亡,繼承人梁睿彥應於繼承被繼承
張秀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梁嘉珍(兼張秀閨
之繼承人)、梁豐振(兼張秀閨之繼承人)連帶負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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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