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1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佳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王佳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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