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78號
TCDV,110,司促,2647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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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債 務 人 林浩葦即林大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詠微即林大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大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林大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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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