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
債 權 人 武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荃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