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6號
債 權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央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第㈢所載,金額486,325元為
違約金,請釋明得就違約金部分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如
無,應具狀更正本件請求標的(不足款項及違約金應分列
,違約金不予計息),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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