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代 理 人 李恬野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昱捷微系統股
份有限公司、江建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
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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