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820號
TCDV,110,司促,24820,202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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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20號
債 權 人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朝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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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