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44號
TCDV,110,勞補,244,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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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張經宇
被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依據原告110年8月30日民事補正狀,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含資遣費56,000元、預
告工資24,000元、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12,000元、雇主未提
撥勞工退休金6% 41,472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與3月9日
至 5月31日無法工作之薪資賠償80,000元,合計後與訴之聲
明不符,依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除精神慰撫金部分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13,4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1,547元(計算式:2,320元×2/3
=1,54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653元(計算式:3,200元-1,547元=1,6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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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